案例
某县国土资源局发布公告,告知案中人: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某地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建筑物,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等规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两日内撤离违法建筑物内的财物并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地的区政府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律师意见
就本案而言,该公告处分了案中人的权利,产生了法律后果,应当归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一般认为包括了作为、不作为和事实行为,范围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将具体行为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依照该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告或通知行为,是告知当事人知晓相关事项,是一种事实的告知,不应当设置义务和赋予权利。但本案中的公告行为在实质上属于行政行为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重大而明显的影响。《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等一系列程序。
本案的公告行为作出前并未履行上述程序,构成了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