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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强拆,尘埃中的噩梦!

此文章帮助了329人  作者:赵卫东律师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幸福的往事、苦难的现实 

一个年过半百的老汉和相仿年龄的老伴儿,他们是老实巴交、淳朴的农民,走了一路风雨,看了一路风景,在滁州,一个美丽的安徽小城,幸福的经营一个酒店,作为生活的来源和依赖。他们和绝大多数共和国的老人一样,养儿育女,别无他求,沐浴着一个温暖的家,享受着忙碌和稳定的快乐生活。 

而这一切,在2014年7月4日上午7点,停止了!停止了!停止了!-------家,和赖以为生的酒店被强拆了! 

幸福已成痛苦的追忆,无家可归才是迷茫和苦难的现实。在强拆中老人们被送进了医院,出院后,老两口就走上了漫漫的寻求正义之路。天苍苍,路茫茫,正义,何时来到他们的身边? 

无数次来到北京,无数次怀揣着希望。2016年9月,金秋的丰收时节,老人从北京回到滁州市的家乡之后,就和我失去了联系。从老人的老伴儿知晓,老人竟然被行政拘留了!为什么呢?竟然是“扰乱单位秩序”;而这一切,仅仅是因为老人到北京寻求上访的希望。 

这位老人,就这样在滁州市拘留所里度过了共和国的喜庆节日。2016年10月2日,老人被释放了。 

酒店所用物业是老人于1993年从滁州市大王乡政府手中购买的(有财政局开的手续发票),同时也是老人的家,老人和他的家人就安逸的生活在这里。酒店既是老人的晚年依赖,也是老人无尽的乡愁。 

这是乡政府开发建设的商铺两间,不是开发商开发的,而是一级政府赋予的信任和承诺。 

自1993年,老人购买后就用于经营至强拆,具有国家颁布的工商营业执照,已合法经营、依法纳税20多年。

 

二、强拆粉碎机、幸福如断崖 

老人在给滁州市领导写的书面《情况反映》中,是这样描述的: 

2014年4月15日下午4点,拆迁部门负责人说:“这一户,漫天要价!”(我们没有提过一分钱,只说该是我的你给我,不是我的多一分不要,有视频为证)。 

2014年7月4日上午7点,市公安局、执法局、卫生局、开发区管委会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对本户进行违法强拆(有视频为证)。 

当时我和我的妻子就被拖出去,本人差点死亡,连续打了3剂强心针才有知觉,连身怀六甲的儿媳妇都被拖拉在地上,造成先兆流产!全家人受伤住院一个多月(都有医院诊断证明)。 

我家中的所有财产,包括酒店经营的各类原料、用具、烟酒、客户账本以及整个家庭的生活用品、穿的、用的、首饰等下落不明,我仅存的财物就是我身上穿的裤头、背心、一双拖鞋!悲惨的情景无以复加。 

如今我们全家失去了赖以生存的房子和生意,无家可归。

 

三、法律的公平、律师的分析 

老人维权的行政诉讼,在前任律师的代理下,经历了两次: 

第一次,将滁州市市政府告上了法庭,一路到最高法院,因为被告不适格,被驳回了。

第二次,将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告上了法庭,又因为过了诉讼时效,一审二审被驳回了。 

当今年,老人找赵卫东律师,作为现任代理律师的时候,这些都是往事了。 

 

经过认真分析,赵卫东律师认为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主体,其拆除老人的房屋是完全违法的行为。 

首先,老人的房屋为合法建筑,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该商铺由乡政府大约于1991年开发,1993年售卖,完全符合《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日期】1992.04.01,现行有效),为合法建筑。

 该《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申报和实施村镇建设规划;

  (三)负责村镇环境保护;

  (四)建立并管理村镇规划建设档案。” 

该《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乡、集镇、村庄应当分别编制乡域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第十条规定:“乡域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乡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的布局、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交通、供电、供水、邮电、能源、文教卫生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生产项目的安排等。”第十六条规定:“在村镇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规划。” 

按照该《管理条例》上述四条的规定,乡政府开发的房屋应当是合法建筑,否则不会开发并向社会发售。 

(二)《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只有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才必须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老人的商铺是由乡政府开发的,乡政府是国家机构,不是单位,更不是个人,不需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以,老人的商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是违法建筑,而是合法建筑。 

其次,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执法 

(一)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适用法律错误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却根据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和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法律法规判断老人的房屋合法性,显然适用法律错误。即便是依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其第三十条也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样规定,只有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才须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并未规定政府开发的建设工程也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没有权力认定建筑的违法性 

《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以下职权:(一)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所以,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只有行政处罚权,而对建筑的违法性认定不是行政处罚。 

根据《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以及《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是否违法违章建筑的认定权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不是城管局。

城管局只有行政处罚权,没有认定权。 

(三)南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认定老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 

根据滁州市南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11月20日对是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说明》:“经查找我局现有1993年以来历年存档材料,未查到王仕山户办理建房相关手续的存档材料。”,南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作出违法建筑的认定,只是证明了没有查到王仕山的相关建房手续:

第一,房屋是由乡政府建设的,不是王仕山建设的,自然不需要王仕山户办理建房相关手续,又如何查得到?

第二,该房屋大约是1991年开始建设的,而该局的档案自1993年开始查询,又如何查得到? 

《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老人的房屋由乡政府合法建造并卖给老人,虽然没有登记产权,但是一种事实行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老人享有合法的产权,何来违法建筑?

 

四、请记住老人的名字 

王仕山,一位善良、老实、宽厚,历经风雨的老人! 

王仕山,一位依旧走在艰难维权路上的老人! 

王仕山,我们,祝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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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可用房屋安置作为补偿。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是如果被拆迁人安置的房屋是经济适用房的,则不需要按照此规定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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