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女为争拆迁房对簿公堂
王国庆称,他与老伴生育有一子一女,十几年前,老伴和儿子先后患病去世,儿子生前育有一子。2005年,王国庆与女儿、孙子前往北京市通州区公证处,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某村的7间房进行分家公证。协议约定北房7间中父亲有3间,女儿有3间,孙子有1间。
2010年该村进行拆迁,女儿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共获得拆迁全家7间房的补助等共计300多万元及拆迁安置房数套。女儿获得拆迁利益后,并没有告知王国庆,加上王国庆长期不在家中居住,所以一直对拆迁事宜不知情。一次偶然的机会,王国庆得知此事后联系女儿,一开始女儿找各种借口推脱,之后开始制造各种障碍不让王国庆接触拆迁事宜。父女关系因此也开始僵化,直至矛盾激烈。
王国庆表示,女儿在拆迁中领取了全部拆迁款和安置住房,包括本应分他的45平方米拆迁安置房在内的共4套房屋,致使他至今无地居住,只能租房。王国庆请求法院判令女儿交付拆迁安置房屋一套。此外,还要求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昨天上午,此案在通州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王国庆的女儿答辩称,不同意父亲的诉讼请求。女儿表示,赡养老人确实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是被赡养人需要有被赡养的需要,比如无独立谋生能力与生活来源。父亲每月有固定退休金,收入在5000元左右,足以支付其日常生活。此外,2010年,她给了父亲拆迁补助款等费用共计26万元。包括拆迁补助款10万元,以及安置房的一次性补偿款16万元。
女儿还表示,父亲在通州有一套房产居住,并非无房居住。父亲于2006年与他人再婚,女方带来的子女在父亲的帮助下均已在北京买房,所以父亲具有经济能力。女儿认为,父亲王国庆不需要被赡养,但她愿意定期去看望父亲。
拆迁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