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房屋拆迁消失14年房主现身讨补偿
老张对法院称,他的房子被文某一家人白住10多年,现在房子拆迁,他们还占有了拆迁利益。今年54岁的老张1994年在武昌徐家棚城中村买了一套房,买下后从未入住过,“我常年在外地做工程,而且房子也多,就没在意这房子。”
老张说,去年初,他回武汉时听说村子2010年就已全部拆迁,“那我的房子呢?”老张找村里打听,得知这么多年来,一直是这户姓文的人家住在房里,如今164平方米的房子拆迁获得同等面积的还建房一套,另有2.8万余元补偿费,都被文某拿去。老张找到文某时,文某一家人面对消失多年又突然出现的老张,感到惊讶甚至怀疑。“这是我的房子,拆迁所得应该还给我。”老张拿出产权证明,上法院状告文某以及拆迁公司。
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属于原房主,拆迁利益也应归属原房主
武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产权信息,房子依然是老张的,小文虽辩称房子是买的,但没有足够的证据,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善意取得”,判决该房的全部拆迁利益应返还老张。
律师说法:善意取得房屋需要哪些条件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处分财产的出让人必须是财产部分共有人而非无所有权人。(二)财产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即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不知道并且也无理由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三)财产受让人必须是有偿取得财产的,即向出让人支付了与财产相当的对价。受让人因继承、接受赠送取得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另如果受让人以过于低廉的价格取得财产的,则推定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应当知道出卖人是无权处分人,因此其恶意取得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四)共有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其中不动产主要是指共有房屋。如果第三人取得财产时构成善意取得的,其即时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人追夺。原财产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但产生侵权赔偿请求权,可以要求非法出让人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反之,如果第三人取得财产时不构成善意取得的,受让人应当向原所有权人返还财产。
以上就是对“房屋拆迁消失14年房主现身讨补偿,如何分配拆迁利益”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在拆迁过程中遇到疑问,欢迎来电咨询法邦网征地拆迁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