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拖欠拆迁周转费迟迟不给,房地产公司被诉法院
2003年11月16日,强龙房地产公司与被拆迁人王某签订《北京建筑工程机械厂生活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回购协议》,主要约定因北京建筑工程机械厂西生活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拆迁王某在拆迁范围内朝阳区南湖渠三巷所有的房屋,王某有正式房屋2间,建筑面积50.83平方米,在册人口2人,实际居住人口2人,分别是户主王某及其妻,拆迁款合计26万余元,其中周转费24000元,强龙房地产公司为王某提供的回购房屋地址为南湖渠三巷内的一套楼房,建筑面积75.1平方米,回购房屋售价总额为31万余元,王某应交购房款5万余元,回购楼建设期为2年6个月,逾期未能回迁的,周转费将继续发放,直至入住时止。
2014年5月16日,强龙房地产公司与王某签订补充条款,约定房地产公司将周转费用标准调整为每月3520元,周转期限为24个月,周转费用按年度分两期发放,每期(12个月)的周转费42240元,两期(24个月)的周转费共计84480元。
强龙房地产公司认可未支付2015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15日的周转费42240元。王某去世后,其妻与四个子女起诉强龙房地产公司,要求其支付自2015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15日的拆迁周转金共计42240元;支付自2015年5月16日至拆迁周转金实际发放日的滞纳金;自2015年开始提高拆迁周转金标准至150元/每平米拆迁面积。
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原告拆迁周转费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强龙房地产公司给付原告拆迁周转费42240元,没有支持其他诉讼请求。关于原告主张的周转费迟延支付的滞纳金,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支持。在司法实践中,这类诉讼请求很少得到法院支持,法律依据也并不明确。
律师说法:拆迁补偿费如何计算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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