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六子女因30万征地赔偿告老汉
2014年初,被告张某的六位子女要求被告张某平分获得的30余万元补偿款,但被告张某以“补偿款是发放给户主的”为由拒绝分割补偿款。在经田湾乡调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后,2014年4月8日,被告张某的六位子女先后以张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征地补偿款。同年5月4日,张某以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起诉六子女中的两位子女给付赡养费。
法院判决:父亲得两份子女各一份
法官还查明张某家在获得各项补偿款时,被告张某与六子女尚未分家,六子女亦未在其他地方获得土地,土地补偿款已发放到作为户主的张某账户中。为促成家庭和睦,办案法官一方面对被告子女做调解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成功促成双方对赡养问题达成和解,化解了双方的怨气,为调解土地赔偿款纠纷打下了基础。后来,办案法官多次上门工作,向被告张某释明相关法律法规,使其认识到自己不应该独占土地补偿款的道理。最后,案件得到成功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将补偿款均分为8份,老爸张某两份,六子女各得一份。
律师说法:家庭拆迁款如何分配
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2、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3、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在本案中,1983年土地二轮承包时,被告张某、张某妻子及其六位子女共八人作为一个农户共同承包了土地。因此被告张某虽然作为该户的户主,当地政府也将补偿款划拨到其账户上,但被告张某仅是该农户中的其中一个成员,无权独占征地补偿款。
以上就是对“六子女因30万征地赔偿告老汉,征地补偿应如何分配”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来电法邦网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