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婚后拆迁安置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2005年1月,罗丽丽和张玮喜结连理。婚后,罗丽丽来到韶山农村的夫家,和公婆一起居住。2008年下半年,张玮所居住的乡村进行整体征收拆迁。根据当地政策,张家的房屋拆迁获得了24万余元补偿费,此外还有每人1.5万元的土地补偿费和3.2万元的拆迁奖励。经当地政府安排,张家在第二年获得了110平米的建筑用地。随后,张家人用拆迁补偿款建起了一栋四层楼的房屋,房屋登记在张玮父亲名下。2011年12月,罗丽丽与张玮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她一气之下离家出走。2013年9月,罗丽丽来到韶山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与张玮离婚。庭审时,夫妻双方对离婚与小孩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说起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却各执一词。
法院判决:拆迁房是父母祖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虽是罗丽丽和张玮结婚后所建,但房屋宅基地及资金均来源于两人婚前张玮父母的祖业,不应属于现有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不适合家庭成员平均分割。但原房屋的拆迁奖励,是家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应属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罗丽丽可分得其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因离婚后罗丽丽无固定住房,属于困难方,张玮应予以经济帮助。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罗丽丽可获得张玮一次性补偿8万元,并获得原房屋拆迁奖励中属于她本人的份额。
律师说法:婚后属于一方财产的范围
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旧房拆迁时被拆而补偿的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条,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上就是对“婚后拆迁安置房属于共同财产吗,离婚后如何分配”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相关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来电法邦网专业征地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