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完善有效吗
2014年1月14日,原告丰x公司与被告刘某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书,双方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搬迁将原住房腾空,并交付原告方拆迁,否则被告应承担由此所引发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将原住房腾空交付给原告方拆迁,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腾空屋内物品交付房屋,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与其签合同后没有把合同给他,后向原告索要时,其称合同不完善,如果合同不完善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无权起诉。合同上也没有写明拆迁款给付日期等详细条款,所以合同无效。根据合同原告应先给付赔偿款,现原告未给付,无权让他拆迁,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判决:刘某三日内搬离房屋
法院认为,原告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与被告就房屋拆迁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协议书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的日期搬迁,将原住房腾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依法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拆迁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丰x置业有限公司拆除。诉讼费由刘某承担。
律师说法:签订有效的协议应注意什么
一、拆迁方适格
拆迁方有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房屋应属于房屋拆迁许可范围内。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件》(即“拆迁条例”)的规定,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未取得此许可证的,不具有拆迁人的资格,所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能导致无效。如该协议有其他内容且属于法人或组织能力范围的,该内容为有效;关于拆迁房屋等约定内容应当非属于拆迁协议的性质;如果该协议还有其他违法情况,如违反国家总体建设规划的,则该协议还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拆迁协议内容
根据《拆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补偿款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在本项内容中首先须明确被拆迁房屋坐落何处,是否属于拆迁范围之内,明确房屋坐落即明确房屋的区位补偿价等项的补偿标准,一旦经双方确认,该标准即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将不会再就此产生纠纷。其余内容如房屋的建筑情况,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可以进行详细约定。
对于本案原告提出拆迁款等未明确约定给付时间的问题,只能说明该协议尚未完善,但这并不影响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三、明确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房屋交付时间是明确的,那么拆迁人义务履行时间即告确定,如拆迁人不能在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依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方式可为要求其继续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相关法律问题,请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