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周口店镇财政所会计刘某利用单位监管漏洞,6年内贪污公款1700余万元,全部挥霍在买车购房甚至赌博上,后主动投案。刘某因贪污罪被市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镇财政所两名正副所长也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缓刑。
镇财政所会计六年贪污1700万元获刑15年
2009年至2015年6月,刘某在担任房山区周口店镇人民政府财政所零户统管办公室资金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共计1700余万元。刘某除了将小部分贪污款用于日常生活消费或购房、买车,其余大部分在赌博或偿还因赌博欠下的债务上挥霍。去年6月11日,刘某主动投案。
据刘某供述,其贪污公款的方式都是将公款转到个人名下,之后通过罗某的烟酒店POS机刷卡倒出来的,六年没有被单位发现,是因为他都没有入账。罗某证言显示,因刘某经常来店里买烟,二人逐渐熟络,刘某出手大方,一次买好几条八九百元一条的好烟,有时找零也不要。后刘某提出刷店里的POS机给别人转账,他就同意了。每次帮刘某提现都收取报酬,转几万元给三五百,几十万给三五千,最多一次给了6000元。他不清楚这些钱的来路。
法院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款,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特别重大的损失,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鉴于刘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处刘某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发还镇政府。
管理失职正副所长因玩忽职守获缓刑
一个小会计能贪污如此巨额的公款,背后必然有领导、管理人员的失职。刘某案发后,周口店镇财政所正副所长也被判刑。经查,周口店镇财政所所长曾某、副所长康某在任职期间,均未对财务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管理,使刘某得以利用监管漏洞侵吞公款。法院认为,曾某和康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二人均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曾某3年,缓刑3年;判处康某3年,缓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