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伪造银行卡获刑
2013年11月中旬,被告人邵奇经被告人卞栋梁介绍将被告人贾小涛提供的银行卡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李红亮,之后,被告人李红亮伙同他人利用该信息伪造银行卡一张,并多次查询伪造的银行卡余额,该银行卡被伪造后卡内最高存款余额为1159304元。
另查,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银行卡九张及配套身份证二张、笔记本电脑一台、写卡器三台、家乐福购物卡伪造的银行卡一张。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红亮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律师说法:伪造的金融票证包括哪些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伪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