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
2005年8月10日,被告人杜建忠利用任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信用社南阳信用站代办员的职务之便, 挪用由其经管的储户惠济区南阳寨村现金50万元,同年9月20日退还信用社30万元,把其中的20万元挪用于个人使用。案发后其家属于2009年5月9日将该20万元现金予以归还。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挪用资金罪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建忠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杜建忠归还了挪用的资金,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查明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在案发前主动将挪用资金的事实向村会计和工作组反映,故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情节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杜建忠利用其任信用站代办员的职务之便挪用其经管的储户资金,数额巨大,应当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还要考虑以下情节: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家属积极退出了全部赃款,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对其使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建忠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律师说法:挪用资金罪怎么量刑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犯有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