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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性的判断应遵循的标准,不授予专利的对象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401人  作者:北京专利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实用性的判断应遵循的标准

实用性的判断标准相对确定,而不带有随意性,审查员的自由裁量余地较小。而且,实用性的判断也用在现有技术中检索对比文献,只要对发明创造应用于实际的可能性作出判断即可。尽管如此,在具体判断实用性时仍应遵循一定的标准。

第一,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备可实施性。一项发明创造要付诸实施,必须具有翔实的具体方案。仅有一个构思,而没有具体实施方案的发明创造被称作未完成发明。未完成发明是不具备可实施性的,故而也就不具备实用性。如果一个方案本身就违反了自然规律,那么无论这一发明创造如何精巧,它肯定不具备实用性。因为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创造是不可能实施的。所以只有那些有翔实、具体的技术方案,且不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创造才具备可实施性。

可实施性的另一层含义则是要求一项发明创造可以重复实施。有些方案尽管翔实、具体,但不可能在产业上重复实施,同样也不具备可实施性。只要按照申请提出的方案去做,必定能再现所称的效果,并且可以重复任意次。只有这样的发明创造才具备可实施性。

第二,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必须能够带来积极的效果,即具备有益性。这里的有益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对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所能够产生的积极效果。通常这种积极效果可以表现为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工作和生产环境、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生产成本等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益性与上节创造性中所述的技术进步分别有其不同的含义。有益性侧重的是发明创造为满足社会需要所带来的积极效果,而技术进步则仅仅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在技术特点方面的进步。由此可知,有益性与技术进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它们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联系,那种明显地变劣技术方案是肯定没有有益性的。

在判断有益性时需要特别注意,在申请专利时这种发明创造所带来的积极效果可能还没有产生,只要有产生积极效果的可能就行了。所以,对于发明创造不能只看某些表面现象,有些在申请时尚不完善的发明创造,甚至有的尚存在严重缺陷的发明创造,在克服了缺陷后可能会有不可比拟的生命力。

二、不授予专利的对象是什么

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的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以上第4条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

此外,专利法还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如“赌博机”、“制造毒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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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进行专利转让或者进行专利投资时,或拥有专利的企业合并或破产时,都必须对专利权进行评估。专利评估考虑的因素包括权属的完整性、法律的保护程度以及剩余使用年限。一般而言,权属越完整,体现的价值就越大;法律保护程度越高,相应的价值越大;使用年限越长,拥有的价值也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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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专利授予遵循先申请原则,对同一专利先提出申请的人获得专利权,因此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如不及时申请专利,让其受到法律保护,那么他人抢先将发明人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提起侵犯其专利权的诉讼,不仅会使发明者的劳动成果不能使用,还会带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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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鲜枝律师
权鲜枝律师知名专利纠纷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专利纠纷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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