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以下各项:
1.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
2.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利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4.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5.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要求。
6.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没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其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7.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火气里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8.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获得一项专利”的要求。
9.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了《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
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说明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以上规定宣告的,或者就撤销专利权请求,无效宣告请求已作出的决定,再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寓意受理。
二、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之内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并通知申请 人。该通知应当在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并指明恢复权利的法律程序。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四个月期满,未收到恢复权利请求的,将专利申请案卷转入失效案卷库。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在将专利申请案卷转入失效案卷库前,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该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对 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的,或者对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未缴纳或未缴足专利登记费、 公告印刷费、授权当年年费和除授权当年外各年度申请维持费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已缴纳上述费用但未缴纳专利证书印花税的,不发给专利证书,但专 利权授予的登记和公告程序照常进行,待申请人补缴专利证书印花税后补发专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