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选专利权评估方法
目前,评估界对资产的评估主要采用三种方法,即市场比较法、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所谓市场比较法,就是在一个充分活跃、成熟的市场前提下,寻找到三个或三个以上与该专利权相同或相似的成交案例,并将这些案例的成交价格采用一定的科学方法进行修正而得出一个比较客观、公允的评估值。所谓重置成本法是指创造这项专利权应该发生的料、工、费和由于开发这项专利权所占用资金的机会成本以及相关费用之总和。所谓收益现值法是这项专利权所创造的公允收益的折现值之和,它包括专利权持有期间内收益折现和由于专利权转让而获得的收益折现两部分。
国际评估界认为,采用市场比较法是资产评估的较好的方法,因为它有成交案例,其评估值容易为交易双方所接受。但由于我国专利权交易市场尚不发达,因此采用市场比较法还不具备条件。而用重置成本法对专利权评估时,由于其成本和专利权之间的弱对应性和虚拟性,往往研发专利权的成本并不能完全代表该项专利权的价值。例如,发明回形针的专利权,其发明源于发明者灵机一动,但它的效用近几十年来有目共睹,其价值不菲。如若采用成本法对其评估,其成本几乎接近于零,其评估值也不会高。这样的评估结果显然是不合理的。由此可见,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对有些专利权确有不妥。
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专利权的价值,是把专利权将来可能创造的收益的折现,注重其未来收益,兼顾了发明人和受让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调动发明者的积极性。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当前我国的专利交易,采用收益现值法对专利权评估是比较合理和正确的,容易为交易双方所接受,其关键在于把握好影响收益法评估价值的几个因素。
二、为什么设置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
一项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可能都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条件。特别是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不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其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更大。因此,为保证专利的质量,纠正专利局工作中的疏漏和失误,必须建立一种制度,以纠正不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于是,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就应运而生了。这一制度是通过在专利法中设立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而实现的。实践证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的设立在保证专利质量,实现专利法的宗旨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