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关于抵触申请破坏专利新颖性
2002年5月29日申请名称为“钢筋砼用空心管及其制作方法、专用模具”的发明专利,并已获得授权,专利号为02122558.3。原告发现被告上海灵拓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舜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经其允许,擅自使用上述方法专利和产品专利生产制造、销售空心管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被告上海新兴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在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801号“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兴园技术中心工程”项目现场,使用了被告上海灵拓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舜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侵权空心管制作现浇空心楼盖,也侵犯了其专利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修正)之规定,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如果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则不构成侵权。本案中,被告上海灵拓建材有限公司、被告舜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主张其所实施的技术源自案外人王瑾0013046.9号专利技术,故而不应构成侵权。经本院审查,该0013046.9号专利虽然申请日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但公开日却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后,相对于原告专利,在性质上不属于现有技术。但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授予专利的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修正)的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可见,抵触申请也能够损害在后申请专利的新颖性,并导致在后申请不能获得专利授权,在这点上,其与现有技术性质相同。因此,如果被告援引抵触申请作为抗辩的话,人民法院可以类推适用现有技术抗辩的法理进行处理。鉴于本案查明的事实已经表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权利要求2、57、58、67、68已经宣告无效,因此本院仅需针对权利要求26作出是否成立抵触申请抗辩的认定,如果案外人王瑾0013046.9号专利公开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26所有的技术特征,则被告抵触申请抗辩可以成立。因此,“管端封口板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口内壁”这一特征,已经是显而易见地得到了公开。据此,案外人王瑾0013046.9号专利应认定为属于抵触申请,被告所主张的抵触申请抗辩应当成立。鉴于被告上海灵拓建材有限公司、被告舜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主张的抵触申请抗辩成立,所以原告指控各被告构成侵权并不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均应予以驳回。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授予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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