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专利创造性如何进行整体判断
名称为“利用脱硫废液生产一水硫酸镁的方法”、申请号为201210100219.X的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本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北京世能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4月6日,公开日为2012年10月24日。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权利要求1为:1. 一种利用脱硫废液生产一水硫酸镁的方法,其包括如下步骤:(1)制浆步骤:将包含氧化镁和氧化剂的脱硫剂加水制成含氢氧化镁的浆料,所述的氧化剂为能够将四价硫氧化为六价硫的氧化剂;(2)脱硫步骤:在脱硫装置中将包含二氧化硫的烟气与含氢氧化镁的浆料接触,以脱除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并进行氧化反应;(3)排浆步骤:当脱硫后形成的浆料的pH值达到6.5~7.5、脱硫后形成的浆料中的硫酸镁含量在95wt%以上时,将脱硫后形成的浆料排出;所述的硫酸镁含量以浆料中的硫酸镁和亚硫酸镁的总质量百分数为100wt%计;(4)过滤步骤:将步骤(3)排出的浆料过滤,得到不含固体杂质的液体;过滤的细度大于等于20微米;(5)浓缩步骤:将步骤(4)所得液体送入蒸发器,浓缩后将浆料排出,蒸发温度为145~150℃、和排料温度为120~130℃;(6)结晶步骤:将步骤(5)排出的浆料进行冷却结晶,温度为40~55℃,生成一水硫酸镁;所述的脱硫剂包括以下组分,以脱硫剂总重量为100重量份计:MgO 70~90重量份,CaO 0.1~1重量份,SiO2 3~10重量份,Fe2O3 0.1~0.4重量份,Al2O3 0.1~0.5重量份, MnO2 5~10重量份,和KMnO4 3~8重量份;其中,MgO中的活性氧化镁含量为50~75wt%。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故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8月5日对本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法院判决:认定符合创造性
法院认为,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有创造性。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时,不应当将其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简单地用“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能够想到的”来描述,即使该技术方案区别特征是现有技术手段,也并不一定就能否定该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还应该看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整个技术方案中的作用,以及现有技术是否明确教导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技术方案中。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使用了添加不同氧化剂的不同脱硫剂,利用了与对比文件1不同的反应机理,简化了脱硫的步骤,这些技术特征的采用实际上提高了脱硫效率,从而使得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由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律师说法:关于创造性的法律分析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本案涉及创造性的判断,实质在于如何理解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整体判断原则”中的动机与启示的逻辑关系。众所周知,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也就是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整体判断原则”。从各国关于整体判断原则的规定看,专利创造性的整体判断原则不但要求将申请专利的发明作为一个整体考虑,还要求将现有技术从整体上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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