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共同侵权并向第三方销售侵权产品,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吕某于2011年5月23日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拥有ZL20081009××××.7“数控无卡轴旋切机及其专用变频器和进刀自动调速方法”发明专利权,其中权利要求1限定数控无卡轴旋切机,权利要求8限定一种专用变频器。吕某发现赵某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数控无卡轴旋切机使用了A公司生产的旋切机专用变频器。同时,A公司还在市场上公开向第三方销售、许诺销售上述旋切机专用变频器。通过对比,上述数控无卡轴旋切机和专用变频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8的保护范围,故请求一审法院判令赵某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数控无卡轴旋切机,判令A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旋切机专用变频器,判令赵某与A公司赔偿吕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全部合理费用9202.8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描述了数控无卡轴旋切机的技术方案,限定了数控无卡轴旋切机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8描述了专用变频器的技术方案,限定了专用变频器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吕某所提供的被诉数控无卡轴旋切机的照片、录像和被诉专用变频器实物与说明资料,均不能展示被诉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一审法院此前审理的案件中的鉴定意见书表明,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全部再现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本案中,吕某不要求对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再次进行鉴定,故吕某起诉赵某与A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证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1)济民三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吕某负担。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落入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本案中,吕某与A公司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技术特征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涉案专利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电机转速的。吕某主张权利要求8中的木材直径运算单元、电机转速运算单元、第一关系储存单元、第二关系储存单元属于功能性技术特征,并未涉及圆木直径是通过何种技术手段和方式计算出电机转速的,因而只要圆木直径参与了电机转速的运算就落入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上述内容明确限定了涉案专利获得电机转速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由电机转速运算单元根据该木材直径调取第二关系储存单元中对应的推进电机的转速,然后传递给主控制单元”、“由推进电机转速运算单元调取第二关系储存单元中的转速,然后传递给主控制单元”等说明,能够确定涉案专利是通过电机转速运算单元根据木材直径运算单元得到并传递的木材直径,调取第二关系储存单元中预先存储的该木材直径与电机转速的对应数据的方式获得电机转速的,亦即涉案专利第二关系储存单元中存储的是不同单板厚度下木材直径与电机转速的对应数据。由于只有电机转速已经预先存储在储存单元中,才能够根据木材直径通过直接调取而得到,因而吕某关于涉案专利并未涉及圆木直径是通过何种技术手段和方式计算出电机转速,只要木材直径参与了电机转速运算,即属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保护范围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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