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如何判断同一行为侵犯,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专利权
A公司称:A公司分别以“珍珠釉栏杆”和“表面涂有珍珠釉的栏杆”为名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 ZL200630021063.1)和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620022252.5),该两项专利合法有效。B公司自2006年9月至今生产销售外形、用途与A公司专利产品相同的陶瓷栏杆,给A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2)B公司赔偿A公司损失 326250元;(3)本案诉讼费由B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不构成实用新型专利侵犯
A公司欲证明B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由A公司提交证据证明B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A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了解释,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本案中A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一种表面涂有珍珠釉的栏杆,其特征为:栏杆为中空体,栏杆的两端为四方体、通过圆弧过渡面与四方体连接的部分分别设有一个或多个圆弧凸台、位于两端圆弧凸台间的栏杆中段为不等直径的其上可彩绘图画的柱体。同时,该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解释该专利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结构新颖、易生产、光泽好的表面涂有珍珠釉的栏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由此可见,本案A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不仅包括栏杆的结构特征,也包括在栏杆表面涂有珍珠釉这一技术特征。而通过将A公司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与本院证据保全到的B公司销售的陶瓷栏杆实物进行比对可以看出,虽然B公司销售的陶瓷栏杆在结构特征上也为中空体,栏杆两端也为四方体,圆弧过渡面与四方体连接的部分设有多个圆弧凸台,且位于两端圆弧凸台间的栏杆中段也为不等直径的可彩绘图画的柱体,但其表面却没有涂有珍珠釉。A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B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表面涂有珍珠釉这一技术特征。因此,B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人A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B公司没有构成对A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
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应当以法律规定的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为准,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在专利的侵权判断上,应将被控侵权物与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比较,两者相同或相近似,被控侵权物则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本案中,将保全到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比较可以看出,被控侵权产品陶瓷栏杆为中空体,栏杆的两端为四方体,通过栏杆圆弧过渡面与四方体连接的部分分别有多个圆弧凸台,位于两端圆弧凸台之间的栏杆中段为直径不一的其上可彩绘图画的柱体,与A公司外观设计专利图片的相应部分相近似,被控侵权产品落入A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因此,B公司销售与A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产品,侵犯了A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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