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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专利技术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此文章帮助了383人  作者:贵阳知产李建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未经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专利技术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赵某称:本案专利技术转让协议无效,主要理由是:(1)本案专利技术转让协议签订于2001年5月18日,应当适用199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92专利法)。根据该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是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本案专利技术转让协议并没有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故未生效。(2)专利权不可分割转让。本案中专利权5%的转让是不可能实现的。(3)协议约定转让的七项专利中,其中两项根本不存在,另五项也早已灭失,合同的生效条件没有成就,判令A公司返还赵某所支付的转让费及相应的利息,由A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专利法规定有关专利权的转让应当采取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以产生对抗公众的效力,但登记只是转让行为的生效要件,而不是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赵某主张本协议违反了专利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本合同属无效合同,并返还转让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10元,由赵某承担。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赵某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一是:92专利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登记和公告是专利权作为物权转让时的公示要件,即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应当采取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以产生对抗公众的效力,但登记只是转让行为的生效要件,并不影响债权即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赵某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二是:专利权不可分割转让。经审查,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多处表述为“5%股权”等字样,对此,应依据双方签订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作出认定。结合本案合同签订的预期目的等具体情况,“5%股权”应理解为是对收益的分割,即虽专利权是不可以分割的,但作为收益则是可以按份分配的。综上,赵某专利转让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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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利律师温馨提示:

专利纠纷的应对策略选择,应当根据纠纷的具体状态作出甄别,不一定所有的专利纠纷都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能够协商的情形下,可以通过诉讼和解的方式将专利侵权纠纷转化为专利许可,收取相应的许可使用费,但是侵权方如果不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就有必要积极收集证据,主动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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