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经授权生产玉米种子,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称,玉米新品种“吉祥1号”于2011年1月1日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CNA20070293.9,品种权人为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经品种权人授权,A公司享有该品种的生产经营权,并享有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和诉讼的权利。2011年8月,A公司发现本案被告B公司未经品种权人授权擅自生产“吉祥1号”玉米种子。A公司以B公司行为已构成侵权为由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已生产的侵权种子作消灭活性处理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经本院审查,由北京豪赛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HSG-11112306号检验报告,其鉴定人员个人具有司法鉴定资质,但北京豪赛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单位不具有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经本院释明后,A公司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准许后,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北京市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对本案中张掖市忠信公证处公证封存的由张掖市甘州区种子管理站提取的被控侵权玉米种子与本院从国家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新品种保藏中心提取的“吉祥1号”标准样品之间进行了品种真实性对比鉴定。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于2012年3月28日出具的JA2012-035-003号检验报告书记载,待测样品与标准的“吉祥1号”样品之间无明显差异。该鉴定机构收取A公司鉴定费5000元。
律师说法: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吉祥1号”玉米植物新品种经国家农业部授权,品种权合法有效,品种权人及其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A公司提交的维权公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能够证明A公司系本案“吉祥1号”玉米植物新品种权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独立行使诉权,诉讼主体适格。本案中,A公司工作人员与张掖市甘州区种子管理站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在张掖市甘州区党寨镇陈寨村六社陈秋林制种地提取了被控侵权的玉米样品。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的植物新品种专利进行生产并销售,该陈述与甘州区种子管理局于2011年4月30日制作备案的“甘州区2011年玉米制种面积统计表”中载明的天地种业在党寨镇陈寨村2011年制种5457亩的事实能够互相印证。故确认B公司在张掖市甘州区党寨镇陈寨村六社存在非法生产繁育“吉祥1号”玉米植物新品种的侵权事实。B公司应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擅自非法生产“吉祥1号”玉米种子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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