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初步审查的内容
2001年版审查指南(以下称“原指南”)只是从法律条款上对初步审查范围进行了界定,但未清楚写明三种专利初步审查的具体审查范围,而且三种专利各自一章,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修订后的审查指南,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初步审查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及明确的界定,并在三种专利的引言中分别详细列举了初步审查的范围及法律依据,明确了初步审查包括: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3)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
(4)有关费用的审查
将原审查指南中的“格式审查”或“形式审查”统一明确为“形式审查”,一是统一审查用语;二是从定义的角度明确形式审查即是在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其他与专利申请文件有关的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二、终止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如何审查
根据我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提出终止专利强制许可请求及其相关证明文件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如果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充分或不真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决定前应当通知专利权人,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
经审查认为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不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专利权人对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
(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四)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五)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
(七)决定的日期;
(八)其他有关事项。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已生效的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
专利权人也可以随时撤回其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专利权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相关程序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