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专利的申请程序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国际申请的,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或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该发明创造不涉及国家安全,然后可以通过下列两种途径之一提出申请:
(1)首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内专利申请,然后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再提出国际申请;
(2)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并在国际申请中指定中国。
提出国际申请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直接提交的国际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的PCT处负责受理提交的国际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各地12个城市设立的专利申请代办处不受理国际申请。中国的国民或者居民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提交国际申请文件可以通过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的PCT处面交、挂号邮寄或者传真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实际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国际申请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通过传真提交的,只要传真件符合受理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专利申请文件的原件送达的,以传真之日为国际申请日。
如果提交国际申请文件不符合受理条件,允许专利申请人在自提交日起的30天内补正,以补正符合受理条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提出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国际申请日起1个月内缴纳传送费、检索费和国际费(包括基本费和指定费)。其中指定费既可以按上述期限缴纳,也可以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缴纳。
二、不适合申请国际专利的情况
按照PCT规定的方式提出的申请称为国际专利申请。一般说来, 国际申请是一个PCT缔约国的居民或者国民为得到几个缔约国的保护而提出的专利申请。
我国加入PCT之前, 申请人只能按巴黎公约原则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我国加入PCT之后,申请人也可以利用PCT途径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当申请人希望以一项发明创造得到多个国家(一般在5个国家以上)保护时, 利用PCT途径是适宜的。因为通过PCT途径仅需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份国际专利申请, 而免除了分别向每一个国家提出国家申请的麻烦。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加入PCT之后, 中国个人和单位仍然可以按照巴黎公约原则向外国提出国家申请。特别是在申请人仅需向一个国家或者少数几个国家申请专利时, 利用巴黎公约途径是适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