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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普通实施许可合同,如何请求裁决专利强制许可费

此文章帮助了430人  作者:邢台专利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普通实施许可合同

普通实施许可合同是最常见的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允许受让方在合同规定范围内使用期专利技术,同时保留自己实施和允许任何第三方实施该范围内专利技术的权利。

经转让方的特别允许,受让方在指定地域内有权将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再转让给第三方。这种再转让许可合同也叫可分售实施许可合同,再转让许可属于普通实施许可。

二.如何请求裁决专利强制许可费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与裁决的主体应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以,申请人请求裁决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程序,主要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1申请人首先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书,并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2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提交书面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头意见;

3请求人可以随时撤回其裁决请求。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裁决请求的,裁决程序终止;

4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并将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5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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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进行专利转让或者进行专利投资时,或拥有专利的企业合并或破产时,都必须对专利权进行评估。专利评估考虑的因素包括权属的完整性、法律的保护程度以及剩余使用年限。一般而言,权属越完整,体现的价值就越大;法律保护程度越高,相应的价值越大;使用年限越长,拥有的价值也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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