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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国优先权的范围,外国优先权的先申请原则的适用?

此文章帮助了490人  作者:北京专利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本国优先权的范围

本国优先权的适用范围限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产生本国优先权。 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已经享受过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这是因为作为优先权基础的申请应当是第一次申请,而已经享受过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不符合这一要求;

2、已经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3、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因为分案申请是从原申请分出来的申请,原申请是第一次申请,而分案申请不是第一次申请,所以不能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本国优先权在优先权期限、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资格、优先权要求成立的条件等方面与外国优先权相同。但是应当注意,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二.外国优先权的先申请原则的适用

1、作为外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是针对相同主题提出的第一次申请,即首次申请。该“第一次申请”并不是绝对的,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在后提出的申请也可以被视为第一次申请:第一,后来的申请与第一次申请针对的是相同的主题;第二,第一次申请未交给公众阅览,未遗留任何权利问题,而且在后来的申请提出之前已经放弃、撤回或者被驳回;第三,第一次申请没有成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基础。

2、作为外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必须是正规的国家申请。所谓“正规的国家申请”是指该申请是按照受理国专利法的规定提交,并被正式受理,给予了申请日。只要符合这一条件,则与该申请随后的法律状态无关。至于该申请是否已在该国被授予专利权,或者是否已经撤回、驳回、分案或视为撤回,并不影响该申请作为正规的申请产生优先权的效力

3、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类型要符合一定的要求。发明可以与实用新型互换,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只能单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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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进行专利转让或者进行专利投资时,或拥有专利的企业合并或破产时,都必须对专利权进行评估。专利评估考虑的因素包括权属的完整性、法律的保护程度以及剩余使用年限。一般而言,权属越完整,体现的价值就越大;法律保护程度越高,相应的价值越大;使用年限越长,拥有的价值也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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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专利授予遵循先申请原则,对同一专利先提出申请的人获得专利权,因此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如不及时申请专利,让其受到法律保护,那么他人抢先将发明人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提起侵犯其专利权的诉讼,不仅会使发明者的劳动成果不能使用,还会带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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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鲜枝律师
权鲜枝律师知名专利纠纷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专利纠纷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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