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内容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和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并作出决定。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四)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五)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二、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程序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规定,强制许可的主要程序包括四个部分:
(一)请求。提出请求的主体根据其原因和法律依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为专利权人不给予许可而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提出请求的,由有关单位提出;因为国家紧急情况或者非常情况而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提出请求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应提交的文件主要是强制许可请求书。如果是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请求,请求人还应当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请求费300元(针对发明专利)或者200元(针对实用新型专利)。如果是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则不需要缴纳请求费。
(二)受理及转送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请求书后对文件进行格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将请求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陈述意见。
(三)审查并作出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强制许可请求的,应当对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如请求人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请求的理由不成立)的,就应当作出强制许可决定,并送达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如果是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依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专利权人或者请求人均可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听证。但如果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则不需要进行听证。
(四)救济程序。请求人对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或者专利权人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均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