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明专利予以驳回的情形
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获得专利权的。
1、符合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植物品种(“对其产品的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清求保护的范围;
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7、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三)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2、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四)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二、发明专利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根据专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需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新颖性:(1)在专利申请提交到专利局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2)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3)在该申请提交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专利申请同申请提交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3、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