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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限制有哪些,网络著作权取得有哪些限制?

此文章帮助了180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限制著作权权利行使范围,就是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规定一些“例外”。那么著作权的限制具体有哪些内容,网络著作权取得有哪些限制呢?下文将为你详细介绍。

一、著作权限制有哪些

关于权利行使范围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由法律规定,他人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支付报酬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世界各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条件不同,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包括以下情况: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作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了立法、司法、执法的目的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收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不管属于上述何种情况,使用者都必须说明作品的来源及作者的姓名,并且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一般讲,除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纪念馆、美术馆使用外,已发表的作品才存在合理使用,没有发表的作品不存在合理使用。

(二)使用许可

使用许可是指不需经作者同意,只需支付报酬即可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这种著作权限制方法,通常包括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两方面内容。

1、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指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需经著作权人同意,但事后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行为,即“许可的付费使用”。法定许可的条件是:使用人使用享有著作权作品时应支付报酬,也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作品,不适用法定许可。法律规定法定许可目的是为了教育与科研,或为了公共利益。它是一种著作权的使用范围虽已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界限,但仍旧被法律所允许的使用方式。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报刊转载权、广播电视组织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等,即为法定许可。

2、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指当著作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权利时,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一次性指定授权下,特定申请使用作品的人可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支付合理的报酬。强制许可是著作权管理部门向特定的申请人发出的,而法定许可则是明确规定在法律中的。法定许可适用于全社会,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它,而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和成立的条件随着国家的不同而不同。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强制许可的规定。

(三)著作权的穷竭

著作权的“穷竭”是指著作权中销售权的穷竭,即著作权人同意将作品的印刷品投放本国市场后,该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分销就不能予以控制和干涉。这表明著作权人的销售专有权只能行使一次。

(四)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凡被认为有意欺骗公众、违背首先原则、低级下流、蔑视法律或宗教、诽谤他人等作品不得享有著作权保护。这种对违反“公共秩序”的作品著作权予以限制的做法,同样也适用于作品著作权中的某一项专有权利。

(五)国家征用

苏联及原东欧的一些国家,从国家利用作品出发,还规定在必要时候,国家对正在使用中的作品的著作权予以征用(即收归国有)。

二、网络著作权取得有哪些限制

(一)网络转载

在我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报纸、杂志文章被网站转载,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一旦在报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上述规定表明,只要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保留权利外,网络可以自由转载文章,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稿酬标准支付报酬。

200年12月19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如对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进行转载,应当认定为侵权。这是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对目前在网络上使用作品现状和平衡涉及网络各方当事人权益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的一种选择。

(二)合理使用

中国著作权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列出了以下13种在不经著作权人授权、而且毋需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就可使用作品的情况:

1、个人兴趣,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需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引用行为,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传播新闻,即为了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时事评论,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公开讲话,即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教学研究,即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执行公务,即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资料保存,即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即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公众作品,即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汉文化普及,即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盲文普及,即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13、义务教育普及,即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默示许可

这主要指虽然著作权人没有书面许可,但有证据证明著作权人默示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的情形:常见有在bbs上贴文章、在线或离线阅读、网站定期资料备份、网络图书馆浏览、服务器之间因传输需要所产生的复制等情形。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国对网络上的“默示许可”并无相关法律规定,“默示许可”是否成立目前主要依赖于双方之间的协议。

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限制有哪些,网络著作权取得有哪些限制等问题的阐述。通过以上的讲解,我们大体知道软件著作权限制大体有哪些内容,如果在此基础上你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应该及时咨询专业的著作权纠纷律师,以防损失的发生。

北京著作权律师温馨提示:

著作权限制包括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情况。二者有以下区别:合理使用没有主体范围的限制,而法定许可往往针对录音制作者、广播电台和报刊等;合理使用无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须付报酬;法定许可中若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则无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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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曾代理诸多著作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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