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转录磁带是十分正常的事情,那么转录磁带是否构成侵权呢?同时网络在现实生活中必不可少,网络转载也并不少见,那么网络转载是否构成侵权呢?下面我们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转录磁带是否构成侵权
转录磁带,是一种复制行为,是指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从以下两点分析:
1、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不构成侵权的行为。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发表;
(3)国家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美术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2、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未支付报酬,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依据该条的规定,使用而未支付报酬的,属侵权行为。
转录磁带人以盈利为目的,将转录的磁带投放市场牟利,应事先与著作权人签订合同,并征得作品原作者许可,并向著作权人和原作者支付报酬,不视为侵权。否则,构成侵权,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网络转载是否构成侵权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最高院解释》也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换句话说,在网站上转载别人作品,在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才是合法的:
1、著作权人或受著作权人委托的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做不得转载、摘编文章的声明;
2、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否则,就是是侵权行为。
另外,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需要支付作者稿酬,但需要标明作者、出处等信息。因此网络转载文章如果文章为说明不得转载,同时有支付报酬注明出处,则不会构成侵权。
以上就是对转录磁带是否构成侵权以及网络转载是否构成侵权的解答,希望能够解决您的疑问。著作权侵权在生活中屡见不鲜,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损害,对社会经济秩序也有一定的损害。面对侵权,著作权人需要做调查取证,明确损失数额等事项,过程十分复杂,因此建议您咨询专业的著作权律师,他们在侵权方面实务经验丰富,相信他们能够给您更好的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