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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世界下著作权该怎么保护?

此文章帮助了338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网络虚拟世界下著作权该怎么保护?

1、这些网络侵权主要是有以下的一些方面:

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网络侵权案中,其直接侵权主体往往是大量的个人用户。而通常由于网络用户,留下的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甚至姓名、单位,均属虚构,即使 真实,也不一定就是侵权人,因为上网需要账号,而账号是可以互借共用的,并且他人也可能盗窃上网账号从事非法的侵权活动。可以说网络用户的匿名性和不确定 性(通过电话的拨号上网者,其IP地址实际上是经常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导致了网上的实际版权侵权者通常很难被发现。

2、对超链接行为的侵权认定

当笔者在某一网站浏览尽兴后,想访问其他网站时,只要持鼠标轻点链接,浏览器显示页马上就会转换到想要访问的网站上,极大地方便了笔者对网络的使用。然而超文体链接也惹恼了被链接网页的网主,认为设链者侵犯了他们的复制权,由此侵权超文体链接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

3、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所造成的侵权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第一,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对网络信息不具备编辑控制能力,对网络信息的合法性没有监控义务,因此对他人在网络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没有主观过错,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侵权的法律责任应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通过网络参与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应当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对网络信息具有一定的编辑控制能力,因此在明知侵权发生或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负有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停止侵权内容继续传播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上述义务的,主观上负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人网络注册资料的情况下,负有提供该注册资料的协助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违反了上述义务,主观上负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著作权保护需要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等各方共同努力,个人用户通过保全著作产权,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预防纠纷。

北京著作权律师温馨提示: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在第10条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网络著作权更易发生侵权纠纷,权利人应用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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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
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曾代理诸多著作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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