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2011年11月21日,国家版权局颁发登记号为2011-F-050461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深圳华强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李某、丁亮于2011年1月15日创作完成的美术作品《熊大》,深圳华强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2012年12月20日,国家版权局颁发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2-F-00078966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深圳华强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李某、丁亮于2011年1月25日创作完成,并于2012年1月18日在北京首次发表的美术作品《熊大》(共12幅),深圳华强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上述登记证书所附的样品图显示美术作品《熊大》(共计13幅图)的基本特征为一拟人化卡通熊形象,全身大部分呈深棕色,头顶上竖两个圆圆的小耳朵,口鼻向前突出,口鼻及眼圈有白色毛发,眼睛有一部分为绿色,胸前有蝙蝠状白色毛发,各作品中卡通熊的形态、动作、面部表情略有不同。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聊城市D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侵害原告华强方特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熊大》、《熊二》和《光头强》美术作品发行权的动漫形象。被告聊城市D餐厅、H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强方特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驳回原告华强方特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关于职务作品的归属
美术作品《熊大》作品虽由李某及丁亮(姓名引自判决书)于2011年1月15日创作完成,但由于是职务作品,所以李某及丁亮的雇主深圳华强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李某及丁亮具有署名权。《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以上就是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