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著作权赔偿中全面赔偿原则如何运用
原告SAP股份公司系在德国登记设立的软件公司,主要提供企业管理和协同化商务解决方案的软件及相关服务,在中国市场享有良好的声誉。原告享有服务器端软件ECC6.0 (IDES版本)和客户端软件GUI720的著作权,客户端软件连接服务器端软件之后,可以运行包括MM(物料管理)、HR(人力资源管理)等多项涉及标准化企业管理业务的功能模块。为帮助企业准确理解和正确应用上述软件,原告以功能模块为单元,开发了SAP软件系列培训课程,并针对每一模块的功能和特点编写了软件培训教材,专门用于软件培训课程。涉案培训教材分别针对MM(物料管理)和HR(人力资源管理)模块,共计16本。
法院判决: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朗泽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SAP股份公司对涉案计算机软件和培训教材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但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超过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故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根据被告的培训费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状态、侵权情节及持续时间,参考原告向合作机构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比例等,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涉案计算机软件和培训教材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8万元。
律师说法: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
由于法定赔偿金有最高限额,在原告实际损失无法查清的情况下,部分侵权人在侵权收益远远超过该限额时,往往不提供其实际经营情况的证据,以期法定赔偿的适用使其保有非法利益。因此,司法实践中并不能对所有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不能查明的案件一律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在《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亦明确提出,“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本案中,被告朗泽公司虽然不认可其官方网站上披露的毕业学员数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经营情况,故该网站上披露的数据可以作为被告经营情况的依据,但上述披露的数据系被告十余项功能模块培训班毕业学员的数据,而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系涉案两款软件和两项功能模块的培训教材,故上述数据不能全部作为损失赔偿计算的依据。虽然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但鉴于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超过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限额50万元,故法院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根据被告的培训费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状态、侵权情节及持续时间,参考原告向合作机构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比例等,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对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中为制止被告侵权所发生的必要、合理支出予以支持。本案判决显示了法院对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力度,也体现了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态度和决心。(作者:吴盈喆,上海知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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