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经许可以音乐电视的方式放映是否侵权
其为《一片艳阳天》等多部音乐电视作品(以下简称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经查,欢唱公司未经声影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的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作品,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声影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欢唱公司:1、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一片艳阳天》等63部音乐电视作品;2、赔偿声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5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声影公司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欢唱公司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一片艳阳天》等50部音乐电视作品。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经法院审理认为,声影公司提供的《经典流行歌曲专辑》包含了《一片艳阳天》等50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其包装盒上记载版权人为声影公司,并列明国际标准书号(ISBN)及著作权登记号等信息,专辑的光盘内圈刻有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来源识别码(SID码),可以据此认定该出版物为合法出版物,声影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其次,根据法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只有在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公证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方可否定其证据效力。本案中,声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欢唱公司拍摄了包括涉案50部作品在内的109部音乐电视作品,公证机构为此出具了相应的公证书。在欢唱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公证书具有证明效力,可以证明欢唱公司在其经营的包厢内,向公众提供了涉案曲目的点播服务。综上,欢唱公司未经声影公司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复制并以卡拉OK的方式向公众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声影公司的复制权和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经典流行歌曲专辑》收录了《一片艳阳天》等50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该专辑外包装盒上标有“著作权登记号:国作登字-2012-B-00066111”、“版权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ISBN978-7-88421-944-5”、“南京出版传媒集团南京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等字样,该专辑的光盘内圈均有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来源识别码(SID码)。根据声影公司二审提供的其与新时代公司的《影音作品购买转让协议》,新时代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将其拥有的包含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所有合法版权的影音版权资源转让给声影公司。同时结合声影公司一审提供的《经典流行歌曲专辑》记载的著作权人信息,可以认定声影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欢唱公司认为新时代公司与声影公司正在就转让协议是否无效进行诉讼,故本案应中止审理。对此,本院认为,仅凭欢唱公司提供的新时代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尚不足以证明声影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处于不稳定状态,故本案无需中止诉讼,欢唱公司认为声影公司不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上诉主张亦无事实依据,
以上就是关于未经许可以音乐电视的方式放映是否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