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如何判断抄袭内容是否属于历史事件
钱某是《小球转动大球》等三本图书的作者。称汤某在其所著的图书《乒乓外交高层内幕》抄袭了上述著作,字数达7.2万字,抄袭内容占到其图书总篇幅的三分之一以上,且多处为整页整段抄袭。汤某认为“乒乓外交”本身即为20世纪轰动全球的重大历史事件之一,已经成为社会共有资源,因此,如果将“乒乓外交”这一题材说成是某个私人的专著是不成立的。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人民法院判决:汤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北京青年报》上刊登致歉函的义务,向钱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给钱某造成的不良影响(致歉函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汤某承担);汤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钱某经济损失9600元;汤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钱某合理费用3000元;驳回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法律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汤某的涉案作品与钱某的涉案作品的主题均为重大历史事件“乒乓外交”。这一主题属于思想的范畴,而非著作权所保护的表达的范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这一主题下进行创作而形成的内容不可能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也并不意味着就历史事件进行创作而形成的内容是公有资源,任何人均可使用,其中的独创性内容正是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依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汤某关于涉案作品涉及的内容为重大历史事实,相关内容为公有信息资源,任何人均可使用,由于是否因侵权行为而出名系侵权行为的动机问题,且汤某在撰写有关“乒乓外交”这一重大历史事件的专著时,具有接触钱某的涉案作品的可能性,且在其《主要参考书目》中明确列明了其中的《小球转动大球——“乒乓外交”幕后》一书,因此,汤某在主观上具有抄袭钱某涉案作品的故意,汤某的行为侵害了钱某就其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汤某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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