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如何认定软件的升级版本是否形成新的作品
表形码V40版软件系唐某接受雨粟研究所的委托开发的,双方系委托开发关系。由于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表形码V40版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故按照法律规定,该软件著作权应归唐某享有。现唐某已明确表示该软件著作权属于雨粟研究所,而陈某三人又主张该软件著作权,因此,应认定双方对该软件的著作权归属达成了共识,即唐某不享有该软件著作权,该软件著作权应归陈某三人合伙成立的雨粟研究所享有。但雨粟研究所、陈某四方曾于1991年达成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凡雨栗研究所开发的新软件,著作权归雨粟研究所、陈某共有。现雨粟研究所在一审审理期间已经解散,陈爱文也明示不主张该软件著作权,故应认定表形码V40版软件著作权归陈某共享。爱文电脑公司主张表形码V40版软件著作权应归唐某享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修改须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否则构成侵权。因此,爱文电脑公司对表形码V40版软件进行修改,必须经表形码V40版软件著作权人陈某的许可。虽然爱文电脑公司并没有与他们签订修改V40版软件的书面许可协议,但根据实际情况,从周静梓作为爱文电脑公司的董事、陈尚农作为爱文电脑公司的开发部主任,曾代表爱文电脑公司找唐某对表形码V40版软件进行修改的职务行为事实看,陈某对修改表形码V40版软件并没有提出异议,故应认定爱文电脑公司对表形码V40版软件进行修改得到了陈某的许可。审查一个软件的升级版本是否形成新的作品,从而产生软件著作权,关键是审查开发者是否对该软件的升级版本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如果开发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即形成新的作品,产生软件著作权。因此,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表形码V502版软件著作权归爱文电脑公司享有。出版社明知表形码V502版软件著作权属于爱文电脑公司,仍未经爱文电脑公司的许可,擅自销售表形码V502版软件,其行为构成对爱文电脑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修改须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否则构成侵权。因此,爱文电脑公司对表形码V40版软件进行修改,必须经表形码V40版软件著作权人陈某的许可。虽然爱文电脑公司并没有与他们签订修改V40版软件的书面许可协议,但根据实际情况,从周静梓作为爱文电脑公司的董事、陈尚农作为爱文电脑公司的开发部主任,曾代表爱文电脑公司找唐某对表形码V40版软件进行修改的行为事实看,陈某对修改表形码V40版软件并没有提出异议,且主张修改后形成的表形码V41版软件和表形码V502版软件的著作权,故应认定爱文电脑公司对表形码V40版软件进行修改得到了陈某的许可。
审查一个软件的升级版本是否形成新的作品,从而产生软件著作权,关键是审查开发者是否对该软件的升级版本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如果开发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即形成新的作品,产生软件著作权。修改部分应属爱文电脑公司的职务作品,对该部分软件爱文电脑公司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修改后的软件保留了表形码V40版软件的绝大部分内容,软件修改部分也不能分割使用。实现表形码编码规则的代码未发生改变,不足以得出表形码V41版软件、表形码V502版软件与表形码V40版软件之间有实质性区别的结论,故表形码V41版软件与表形码V502版软件并未形成新的作品,不独立享有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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