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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擅自行使合同未约定权利 是否构成侵权

此文章帮助了312人  作者:贵阳知产李建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未经同意擅自行使合同未约定权利,是否构成侵权

2005年6月18日,河北寰球影视中心出具授权书,全权委托谢某代表河北环球影视中心处理该中心内外业务。2005年10月28日,谢某代表河北寰球影视中心(甲方),与周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同意将其创作的四十集电视剧《大境门》剧本交由甲方筹备拍摄。2008年12月16日,陕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就电视剧《大商道》颁发(陕)剧审字(2008)第011号《国家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注明制作单位为A公司,合作单位为世纪天歌公司、中视环亚公司。A公司认可2008年4月28日《关于电视剧、剧本版权的协议书》系其与环球佳艺公司、周某协商形成,虽然因为种种原因其未在协议上加盖印章,但其认可该协议,周某也是基于该协议才收取了后面的尾款,环球佳艺公司也是基于该协议拍摄了电视剧《大境门》。原告表示其要求法院保护的权利为,除署名权等人身权利以外的所有著作权。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2005年10月28日,河北寰球影视中心与周某签订《协议书》,周某同意将《大境门》剧本交由河北寰球影视中心拍摄,该协议中并未约定摄制权以外的著作权是否转让。同日,周某向河北寰球影视中心出具《授权书》亦明确转让的是《大境门》剧本的摄制权。在双方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认为河北寰球影视中心取得该剧本除人身权以外的所有著作权,环球佳艺公司作为河北寰球影视中心更名后的主体,可以继受河北寰球影视中心就《大境门》剧本享有的摄制权。典范公司通过与环球佳艺公司签订《联合摄制电视剧合同》及《联合摄制电视剧合同补充协议》中取得《大境门》剧本摄制权,故B公司依法享有《大境门》剧本的摄制权,综上,B公司认为其享有《大境门》剧本除人身权以外的著作权的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侵权行为

大境门公司曾向A公司出具《确认函》,A公司也自认过《大境门》剧本著作权属于大境门公司,在2007年大境门公司出具《确认函》时,A公司不可能预见到《大境门》剧本著作权的最终归属。且在2007年5月15日,A公司亦与周某签订了《电视剧剧本购买合同》,取得《大境门》剧本拍摄和发行权利,同日,周某向A公司出具授权书。所以,B公司上诉认为A公司对其取得《大境门》剧本权利基础判断错误,从而不享有《大商道》电视剧拍摄权的理由不能成立。2007年5月15日,A公司与周某在《电视剧剧本购买合同》中就著作权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A公司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2008年4月28日,环球佳艺公司、A公司、周某三方签订《关于电视剧、剧本版权的协议书》,明确约定环球佳艺公司拥有《大境门》剧本的版权,A公司拥有《大商道》电视剧版权。环球佳艺公司在该协议书中签字盖章,说明环球佳艺公司知晓周某将《大境门》剧本出售给A公司的事实,且认可A公司享有《大商道》剧本的版权。故其主张A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侵害了B公司享有的《大境门》剧本拍摄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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