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合作开发软件产品,如何确定终止后归属及使用
A公司系wwwNaNmcn.com网站的主办单位,审核通过时间为2012年2月24日。2014年7月16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分别作出(2014)沪东证经字第3957、3958号公证书,记载公证过程如下:1.申请人叶某称,其于2013年9月28日使用注册名为“叶某”的账号登录该公证处“公证证据宝”——电子数据提取与存储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网并浏览相关网页,所生成的电子视频数据存储于平台,并收到相应提取码;2.公证员通过平台后台对叶某出示的电子数据提取码进行校验并通过验证,将该提取码对应生成的电子视频数据文件和相关文件调取至公证处电脑,播放上述视频数据文件并进行了实时截屏。上述公证书所附截屏及刻录光盘显示:2013年9月28日,在地址栏输入wwwNaNmcn.com进入“亚远景科技”网站首页,导出http://wti123456.gicp.net、研发过程管理平台及CPMS平台用户手册等相关网页的源代码。B公司请求:1.A公司立即停止对B公司涉案软件CPMSV3.0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在csdn.net网站发布赔礼道歉声明,时间为一个月;2.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3.A公司赔偿B公司公证费4,000元、律师服务费7,500元,共计11,500元。
法院判决:难以认定著作权属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就涉案软件的权属,根据B公司陈述及相关判决书、笔录记载,CPMS软件的开发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拥有多个版本,各版本目录结构基本相同,部分版本高度相似,且与案外人叶某、C公司合作期间开发的产品存在直接关联。B公司在本案中未能提供其在网站发布或向客户提供涉案软件的有效证据,根据B公司自述的开发过程,涉案软件的开发时间仅为14天,于2012年5月14日完成,该时间与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的开发完成时间、发表时间存有矛盾。同时,B公司比对后确认涉案软件与被控侵权的“201111”软件的界面和源代码完全一致。
法院认为,本案纠纷处理的关键在于叶某与C公司对其合作期间开发软件产品在协议终止后的归属及使用等予以明确。本案双方当事人虽均对CPMS软件进行了著作权版权登记,但版权登记机构的著作权登记系形式审查,仅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无法确认涉案CPMS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因B公司就涉案软件是否享有著作权有待明确,故对于B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难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著作权归属
首先,系通过与案外人C公司签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受让取得CPMS软件各版本的全部著作权,并可修正软件各版本缺陷、发展新功能、申请登记软件著作权等。其次,C公司曾与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叶某签订《产品开发与推广合作协议》,该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合作期间C公司拥有产品的知识产权。而安装在辉创公司的CMPS软件系在C公司与叶某合作期间完成,叶某也取得了相关项目的利润分成。叶某亦曾在其诉C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即(2012)徐民三(知)初字第125号案的预备庭审理中表示,“201111”软件(即本案被控侵权软件)与安装在辉创公司的CPMS软件是一致的。再次,C公司与叶某对于“201111”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在双方合作协议终止后并未予以明确,双方亦未在相关诉讼中要求法院对此予以处理,故对于该软件的著作权归属目前并不明确。最后,在本案一审审理中,上诉人就其主张权利的涉案软件与“201111”软件进行比对后确认,两者的界面和源代码完全一致。
以上就是关于合作开发软件产品,如何确定终止后归属及使用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