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复制游戏在租赁的服务器,是否成立侵犯著作权罪
2008年间,张某、游某合谋开设劲舞团网络游戏私服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劲舞团网络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合法运营商上海久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游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从互联网下载劲舞团网络游戏程序,并在电脑上进行单机游戏测试及修改。嗣后,两人在江西省九江市电信机房租赁、存放服务器,将上述修改完毕的劲舞团网络游戏(以下简称35au劲舞团游戏)程序复制在上述租赁的服务器上,设置35au劲舞团游戏服务器端。两人还注册www.35au.com网络域名,并将所注册域名指向上述35au劲舞团游戏服务器端程序,以此向网络游戏玩家提供35au劲舞团游戏服务。两人还注册腾讯QQ账号,通过腾讯QQ聊天等方式为网络游戏玩家提供客户服务。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
本案中,两人将35au劲舞团游戏复制在租赁的服务器上,并通过销售虚拟货币的方式收费,向网络游戏玩家提供游戏服务,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0万余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于游某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张某、游某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游某到案后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第(1)项、第12条第1款、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第1款、第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游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上海久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足部分责令退赔;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律师说法: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009年5月起,两人通过在www.zhifuka.net第三方支付网站上注册的账户zcg117,销售其经营的35au劲舞团游戏的虚拟货币,并将游某名下的卡号为622848175015356961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捆绑于上述支付网站账户,用于销售上述虚拟货币后进行套现。截至2009年11月19日,张某、游某通过该支付平台销售35au劲舞团游戏虚拟货币达人民币105814.15元。所得款项在扣除开支后,由张某、游某均分。2009年11月19日,张某、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游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额计人民币1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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