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复制能否认定侵权
A公司称,其于2006年自主研发并推出了填补国内外空白的“一种硅藻泥、海贝泥墙面装饰壁材及其生产施工方法”的新型功能性室内装饰壁材,独有的“无胶上墙”核心技术已达到国际领先水平。B公司大量复制、抄袭A公司硅藻泥壁材图案进行销售,使用文字作品进行企业和产品宣传,牟取高额利润,侵犯了A公司的著作权,给A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中,由于A公司对《梦幻》、《拟丝》、《如松》、《方陶纹》、《风韵》、《祥云》、《平面砖艺》、《土伦》、《布艺》、《艺术拟丝》、《弹涂》、《水波》、《树皮》、《如涛》、《陶纹》、《佛印》、《弹涂砖艺》17幅美术图案不享有著作权,因此,无论B公司、陶某、C公司是否使用,其行为均不构成对A公司著作权的侵犯。关于文字作品《八大功能》,虽然宣传页中的“川岳山牌硅藻泥的8大特性”与《八大功能》名称相似,内容也有一定近似之处,均是对于硅藻泥功能的介绍,但是,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非创意,且硅藻泥功能这一题材在表达方式上具有有限性,经比对,“川岳山牌硅藻泥的8大特性”与《八大功能》内容并不相同或实质性相同,因此在二者主题相同,表达方式并不相同的情况下不能认为构成侵权。A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上述图案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考量其是否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并达到了一定水准的智力创作高度。就涉案的《梦幻》、《如松》、《艺术拟丝》、《如涛》以及《弹涂砖艺》5幅图案而言,这些图案要么是对客观事物的再现模仿,要么是简单线条的不规则罗列,要么是直线的简单组合,表达方式均比较简单,无法体现作者的个性化表达,亦不能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标准要求。上述图案均不构成作品,A公司也不享有著作权。相应的,在认定上述图案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前提下,A公司是否在先发表这些图案已不重要,著作权侵权认定须建立在涉案图案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A公司对这些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基础之上,因在前一焦点问题中,已认定涉案图案均不应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予以保护,故无论B公司、陶某是否使用涉案图案,均不侵犯A公司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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