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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的权利义务,何时可不经作者同意免费表演其作品

此文章帮助了514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表演者指演员、演出单位、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利义务有哪些?表演者表演他人作品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并付费,那何时可不经作者同意免费表演其作品呢?下面我们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表演者的权利义务

1、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2、表演者的主要义务表演者使用他人的作品演出,应当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出,应当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何时可不经作者同意免费表演其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果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那么,该表演是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理解这一规定时应注意三点:

1、表演的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如果表演的是他人还没有发表的作品,就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2、表演应当是免费的。这里所说的免费表演是指非营利性的表演,既不向观众收费,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目前社会上经常有一些义演活动,对于这些义演活动是否属于免费表演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为了普及法律知识,学生在假期里自行组织下乡,进行义演,开展普法活动,这种义演属于免费表演。其他的比如为希望工程募集捐款,为受灾地区募集赈灾款项等活动,虽然这些义演可能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但由于它是向观众收费的,因此不属于免费表演。

3、免费表演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以上就是对表演者权利义务以及何时可不经作者同意免费表演其作品的介绍,希望能够解决您的问题。表演者是大众娱乐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是表演者侵权现象也是经常发生,给双方当事人造成了不小的损失。不管是表演者侵权还是侵犯表演者权利,都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建议您咨询专业的著作权律师,他们在著作权侵权方面实务经验丰富,相信他们会给您更好的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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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的原意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区别在于:著作权保护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而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辅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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