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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限制分类有哪些,著作权法定许可适用情形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89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著作权的取得原则是自愿取得,但是仍然需要为了公共利益,对著作权进行一定限制,那么著作权限制分类有哪些?著作权法定许可是限制的一种,那么著作权法定许可适用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将为您一一解答。

一、著作权限制分类有哪些

从广义上讲,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限制也包括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但是人们常讲的著作权的限制是指著作权在行使上的一些限制,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遵守著作权法的某些规定。由此可见,对著作权的限制,实际上是一些例外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权利的限制”一节也是就此而规定的。根据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在行使上的限制主要分为:①合理使用;②强制许可;③法定许可三种方式。我国著作权法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主要规定了有关“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限制条款。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适用情形有哪些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率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作品被报社、期刊、社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可以转载摘编。

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们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们已经发表的作品。

6、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以上就是对著作权限制分类以及著作权法定许可适用情形的介绍,希望能够解决您的疑问。著作权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合理使用也是,但是具体实践中著作权限制经常存在争议,因此您如有问题建议咨询专业著作权律师,律师经验丰富,相信他们会给您更好的建议及帮助。

北京著作权律师温馨提示:

著作权限制包括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情况。二者有以下区别:合理使用没有主体范围的限制,而法定许可往往针对录音制作者、广播电台和报刊等;合理使用无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须付报酬;法定许可中若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而合理使用则无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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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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