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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304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现实中,很多人因为没有及时判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导致错失维权最佳时机,那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责任有哪些?这些问题我们都需要了解,下面本文将一一介绍。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发表其软件作品的行为;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3、未经合作者同意,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后署名的行为;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合法受让者的同意而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的行为;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而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的行为;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行为。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责任

行为人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2、民事责任。责令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作品的,其侵权责任由该软件的提供者承担。

3、刑事责任。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有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具体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至少有7类,每一类都需要具体判断;侵权后要承担责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什么样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需要具体判断。所以,我们建议您咨询委托相关的律师,毕竟他们的经验丰富,能够避免将来一些潜在的纠纷。

北京著作权律师温馨提示: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自然人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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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
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曾代理诸多著作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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