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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享有电影类作品的版权,电影类作品的版权内容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57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电影类作品是由相关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综合性艺术作品,存在电影类作品的整体版权与单独作品版权两种版权。电影类作品的版权内容都包括什么呢?谁享有电影类作品的版权?本文为您详细解答。

一、谁享有电影类作品的版权

电影类作品的形成是一个比较复杂、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它是由众多作者共同创作的综合性艺术类作品,例如,一部电影可能涉及小说作者、将小说改编成剧本的作者、将剧本改编成分镜头剧本的作者(导演)、拍摄影片的摄影作者、配曲配调的词曲作者、美工设计的作者等。

虽然电影类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但是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的版权由作品的制片者享有。当然,电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也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同时,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版权。

二、电影类作品的版权内容有哪些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属于艺术类“作品”的范畴,制片者对其享有完整的版权,既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产生而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也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利用而带来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放映权、改编权等财产权。

为了理解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版权的完整性,应把制片者对电影类作品享有的权利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进行区分。录音录像制品是对他人作品的一种复制,不具有独创性,例如,复制性的录制他人报告、讲学等而制作的电视片、录像片等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邻接权,是从属于版权的一种权利,是一种不完整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获取,需要取得相应作品的版权人许可,例如,录音录像制作者要将他人的演讲制作成录音录像制品进行发行,必须取得演讲者许可。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只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财产权。

以上就是谁享有电影类作品的版权,电影类作品的版权内容的阶段法,希望对您有帮助。随着电影市场的繁荣,电影类作品的版权争议也越来越多,像是获得四项奥斯卡金像奖的电影《卧虎藏龙》因为侵害了广东华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副教授宁勇的署名权而被告上法院。在您的版权受到电影类作品侵权时,可以通过律师积极争取自己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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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除发表权外其他三种权利是永久保护的。而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这里需知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自首次出版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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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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