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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质押登记有何要求,不能办理著作权质押的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180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著作权质押登记有何要求,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并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另外,登记办法还规定了不能办理著作权质押的情形。

一、著作权质押登记有何要求

1、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以下统称“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

2、以著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并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

3、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4、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5、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向外国人出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不能办理著作权质押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二)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出质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的;

(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

(五)出质著作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撤销质权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二)根据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影响质权效力的生效裁决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撤销的;

(三)著作权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四)申请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著作权质权登记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的。

以上就是著作权质押登记有何要求,不能办理著作权质押的情形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著作权是无形资产,办理著作权质押时,当事人应注意对出质的著作权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估。当事人因为专业限制不能办理的,可以委托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另外,登记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当事人不熟悉法律,不能办理的,也可以委托专业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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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著作权权属划分、许可转让、侵权、合同纠纷、诉讼仲裁等内容外,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还包括许多其他内容,例如著作权出资、著作权行政处罚、著作权犯罪等。虽然这些问题并不经常发生,但是对著作权人获得财产利益、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维护自身著作权益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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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
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曾代理诸多著作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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