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写真已不再是明星的专利,普通人也可以拍,那么影楼拍摄的照片有著作权吗?不仅仅是影楼照片,人们对演讲稿的著作权也存在疑问,那就演讲稿的著作权到底归谁?
一、影楼拍摄的照片有著作权吗
1、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起产生。法律没有要求非营利性作为产生著作权的条件。凡作品,包括影楼拍摄的摄影作品,都受法律保护。
2、顾客同影楼的关系,应属于民法中的承揽合同关系。因承揽合同关系产生的照片,应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委托创作。该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很明显,影楼拍摄的照片的著作权,有合同约定的,依合同确定著作权的归属,没有合同约定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应推定著作权属于影楼。照片著作权属于影楼的,他人以著作权法规定之方式使用照片,应事先经影楼的许可。
3、由于照片还可能涉及顾客的肖像权,因此影楼在行使著作权时应遵守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即营利性使用照片,须事先取得肖像权人的许可。
4、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除适用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还应考虑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如果本案的原、被告在拍摄照片时都明确被告将以复制、发行广告等方式营利使用照片、或者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有理由认为原告明知被告将营利性使用照片并且没有提出异议,应认为,即使照片著作权属于原告,被告应有权在其经营活动范围内营利性使用照片。但是,被告付给原告的报酬应与原告应得的报酬相当,可参照其他广告公司或者影楼拍摄类似照片的酬金。如果双方没有明确被告将营利性使用照片,或者没有理由认为原告明知被告将营利性使用照片,在著作权属于原告的情况下,被告欲营利性使用照片,应事先取得原告的许可。
二、演讲稿的著作权归谁
第一种情况,根据2002年10月12日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演讲稿由撰稿人执笔,演讲人本人定稿并以演讲人名义发表演讲,演讲稿的著作权归演讲人享有。演讲人可以支付撰稿人适当的报酬。
第二种情况,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若撰稿人署自己的名字写出文稿,演讲人拿撰稿人的文稿发表演讲,那么,演讲稿的著作权属于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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