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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制度,著作权的登记取得制度

此文章帮助了607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著作权在取得方面是一个大问题,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国际上不同的国家采取的制度也有差异,不过,最基本的包括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制度和著作权的登记取得制度,下文将详细介绍这两种制度。

一、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制度

著作权的自动取得,是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而自然产生,不需要再履行其他任何手续,如审批、登记等。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后自动获得著作权,其本源也来自天赋人权理论,也应当说来自法国。

法国于1791年颁布的《表演权法》和1793年颁布的《作者权法》明确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就获得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登记手续。不过,据说早在英国《安娜女王法》问世之前的英国,普通法即保护作品创作完成后的有关版权。《安娜女王法》颁布后,人们仍旧认为该法只管作品出版后的版权保护,出版之前仍由普通法保护。就是说,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版权保护都应当说是发端于自动保护。著作权自动取得,是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著作权取得方式,同时也是著作权国际公约规定的著作权取得方式。《伯尔尼公约》第3条第l款规定,作者为本联盟任何成员国国民的,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都应受到保护。该公约第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即《伯尔尼公约》明确确定了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目前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也均采取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l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即我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的取得上也采取了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需要说明的是,从1995年开始,国家版权局开始实行《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按照该办法,著作权人可以自愿向国家版权局登记自己的著作权,并获得注册证书。但这种登记注册制度与著作权的取得没有任何关系,它仅仅是著作权人证明白己对某件作品享有著作权,不能因为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就认为我国在著作权的取得上采取注册登记原则。实际上通过登记取得注册证书的作品与没有登记没有取得注册证书的作品在著作权问题上没有任何区别。

按照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就取得著作权,这一原则毫无例外地适用于本国作者,但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还需考虑具体情况。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根据《伯尔尼公约》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外国人的作品要在中国获得著作权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约成员国国民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在中国都享有著作权;

(2)非公约成员国国民的作品,首次在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非公约成员国和公约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在中国享有著作权;

(3)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在成员国有惯常住所,其作品在中国都享有著作权;(4)对于电影作品的作者,即使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只要制片人的总部或者惯常住所在某一成员国中,其作品在中国享有著作权;

(5)对于建筑作品或者建筑物中的艺术作品的作者,即使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只要建造了某一成员国内的建筑作品或者建筑物中的艺术作品,其作品在中国享有著作权。根据《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实际上绝大多数外国人的作品都可以在中国获得著作权,尤其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国民的作品更是如此。非成员国的国民的作品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只要符合上述相关规定也可以在中国获得著作权。

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有许多优点。由于实践中各种各样的文学艺术作品数量巨大,如果规定所有作品必须经过登记注册才能取得著作权,将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即使建立一个庞大的登记管理机构恐怕也不能胜任登记注册工作。同时,自动取得制度自作品创作完成即取得著作权,作者获得著作权的方式非常简便,可以避免登记取得中作品创作完成后注册登记之前作品的著作权失控的状况,有利于作者著作权的保护。但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也有一些弊端,比如,自动取得始于作品创作完成,如何理解作品创作完成,如何判断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如何举证,往往成为理论和实践中的难题,不登记取得制度中著作权取得的时间非常具体明了。

在知识产权制度中,一般来说,著作权的取得条件是最低的。专利必须具有创造性,商标必须具有识别性且不得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作品的构成条件只强调作品的独立创作完成,没有创作水平高低的限制,因此,这些不同的要求是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登记手续而著作权的取得可以采取自动取得的内在的根据。

二、著作权的登记取得制度

著作权的登记取得,又称注册取得,是指作品创作完成或者出版后还必须向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才能取得著作权的一项制度。著作权的登记取得制度起源于英国,英国《安娜女王法》作为第一部版权法颁布后,明文提出了登记(或称注册)的要求。《安娜女王法》重点保护的是复制发行权,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有效防止他人对作品的擅自复制。从目前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大多数国家采取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版权保护的两大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不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但也不禁止其成员国要求履行登记手续作为产生著作权的前提。

目前采取著作权登记取得原则的国家已经为数不多。1987年以前的西班牙著作权法以及受西班牙著作权法影响颇深的拉丁美洲和少数非洲国家,仍要求作者将作品提交著作权管理部门登记,否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中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作品创作完成后只有经过登记注册才能享有著作权,如利比里亚、马里著作权法属此种情况;另一种是要求作品发表后必须登记才能享有著作权,阿根廷、哥伦比亚均属此种情况。1987年西班牙新的著作权法实施时,废除了著作权的登记取得制度,开始实行自动取得制度。

《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虽然不禁止其成员国要求履行登记手续作为产生著作权的前提,但按照上述公约,目前仍然实行著作权登记取得制度的国家只要其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其著作权登记取得制度只能适用于本国国民,而不能适用于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因此,著作权登记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已经很小,对于绝大多数国家的国民已经不适用。

有些国家虽然不以登记注册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但其法律中又有有关登记的一些规定。以美国为例,美国版权法一直要求版权登记,但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条件,只是作为提起版权侵权诉讼的前提。美国1976年版权法仍然规定了版权登记,但登记的一些条件已经放宽。美国1989年加入《伯尔尼公约》后,版权登记的要求已经不适用于该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只适用于美国国民。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但个别行政法规中又有类似于美国版权法中的一些规定,使得人们一度对我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取得问题上是采取自动取得原则还是登记取得原则产生了疑问。比如,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的所有人应当向软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登记不是获得著作权的条件,是提起软件著作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诉讼的前提。这一规定显然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不一致。后来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国人的计算机软件可以不进行登记,但又引起国人的不满。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下发通知的方式进行了变通,实际上废除了计算机软件登记的要求。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已经没有软件登记的规定。

著作权的登记取得制度也有一些优点,比如实行登记取得.可以明确、有效地证明著作权人的身份,减少著作权权属之争,有利于著作权纠纷的处理,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一制度的不足是,不能充分有效地保护已经创作完成但未及时登记的作品,而这些作品在《伯尔尼公约》中是受到保护的,尤其是实行自动取得制度的国家占大多数。因此,自动取得制度应当是著作权取得的最基本的方式。

从各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具体规定看,著作权取得方式主要是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但《世界版权公约》又规定了加注版权标记制度。《世界版权公约》第3条规定,一切作品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均应加注c的符号,并注明版权所有者的姓名、首次出版年份等,其标注的方式和位置应使人注意到版权的要求。版权标记是c,c为英文copyright的缩写,代表版权。由于在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记是轻而易举的事情,虽然其要求与《伯尔尼公约》不符,但加注版权标记对于表明著作权人的权利还是有好处的,因此目前大多数《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和《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都遵从这一规定,我国也不例外。

以上就是有关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制度以及著作权的登记取得制度的具体情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首先熟悉我国的著作权取得制度,才能得知自己的作品从什么时候受保护,若想在国外也受保护,需要满足那些条件,所以,还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我们建议您可以咨询有关的律师,更好的维护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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