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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转让方式有哪些,著作权重复转让著作权归谁?

此文章帮助了357人  作者:北京著作权律师  来源:法邦网

著作权转让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那么著作权转让方式有哪些?著作权转让也容易著作权重复转让,那么著作权重复转让著作权又该归谁?下面我们将为您一一解答。

一、著作权转让方式有哪些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

著作权的转让还得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在允许著作权转让的国家中,有的国家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法律形式为生效要件,有的国家则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在我国,转让著作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与著作权人订立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著作权重复转让著作权归谁

在审判实践中,因著作权重复移转产生的纠纷包括在后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情况。在后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存在过错的情况比较容易把握,通常直接确认在先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有权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如同物权一样,具有绝对排他的性质,排除任何人的侵害,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义务。在不讨论侵权是否构成的情况下,只要确认谁享有著作权,就可判定任伺人排除侵害和妨害,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自然也不例外。因此,应当判定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停止使用有关作品。为了恢复原权利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排除妨害、停止侵害。并不需要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经常遇到,因此,基于著作权归属的确定,在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且应当判令其停止使用行为或停止侵权。

以上就是对著作权转让方式以及著作权重复转让著作权归谁的解答,希望能够解决您的问题。著作权转让方式有多种,但都需要签订合同,同时著作权转让也容易造成造成重复转让引发纠纷,因此建议您如还有疑问请咨询著作权专业律师,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相信律师能够给您更好的建议及帮助。

北京著作权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能够自由转让的,但是在著作权交易中,因著作权的自动生成方式以及权利人对其作品的虚拟占有方式等原因,易引发著作权的重复转让、重复授权等问题,即所谓的“一权多卖”和由此涉及的善意取得等问题。该类纠纷如何处理是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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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的,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只要作品已经创作完成就能取得著作权的保护,我国实行版权自愿登记制度。版权比较容易发生纠纷,而版权登记证书一般被作为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明,还是比较重要。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补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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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剑啸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知识产权规划,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有独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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