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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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因此,“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一规定应适用于服务商标。尽管服务所具有的无形特征,使得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无法直接在其提供的服务上标明其名称及地址。但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以其他适当方式让消费者了解其名称及地址,如在其服务提供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在其提供服务的工具上标明,在交付消费者的商业文书上标明等,以履行此项义务。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4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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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