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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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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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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