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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与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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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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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