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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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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注意: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人数没有上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2)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3)申请登记合伙企业,只要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能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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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2